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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日期:2024-04-0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教师包括语言类外籍教师、学科类外籍教师、项目类外籍教师。语言类外籍教师以讲授口语、写作等语言基础课程为主,学科类外籍教师以讲授专业课程为主并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项目类外籍教师指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等来校的外籍教师。

第三条 学校对外籍教师管理工作根据部门(学院)工作分工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人事处负责与受聘的外籍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加强外籍教师的考核、评价和管理。

2.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受理外籍教师的涉外事务管理和服务,包括来华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许可等各类外事证件的办理、延期、注销、变更、遗失补办等报批手续。

3.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安全管理处、教学评建办公室、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分别做好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导师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保障等管理及服务工作。

4.学院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作用,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服务,并选拔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优秀的教师担任合作教师。学院应根据外籍教师的业务专长,充分发挥外籍教师作用,积极拓展对外合作交流活动。

第二章 外籍教师聘任管理

第四条 聘任外籍教师应遵循按需聘任、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注重效益、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外国语学院每年秋季汇总下一年度全校口语教学需求,测算后向人事处提出语言类外籍教师聘用计划。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需语言类外籍教师,由项目所在学院论证后向人事处提出聘用计划,计划单列。

学校确定语言类外籍教师招聘计划后,一般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发布招聘公告、受理应聘申请、资格审核、综合考察(含体检)、学校审批、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 学科类外籍教师列入学校高层次人才招聘计划,按照人事部门高层次人才招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类外籍教师来校,根据校际合作协议或项目所在学院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人事处办理相关事宜。

第八条 拟聘用外籍教师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婚姻状况、汉语水平、联系方式、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等。

2.护照、最高学位(学历)证书、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3.工作资历证明、相关资格证书等。

第九条 语言类外籍教师每个聘期不低于1年不超过3年,学科类外籍教师聘期不低于3年不超过6年,人事处签订外籍教师聘用合同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外籍教师的工作许可及出入境事宜。

第十条 外籍教师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解除聘用合同并根据情节轻重情况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1.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2.在聘任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3.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5.在校园传播宗教或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的;

6.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的;

7.连续请假30天及以上且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8.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9.有未经批准从事兼职行为的;

10.有其他违约情况的。

第三章 外籍教师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严格教学管理,将外籍教师纳入本单位教师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加强教学内容审核和教学工作考核。各学院应根据外籍教师所授课程门类的性质特点及难易程度合理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时间。原则上,语言类外籍教师每周授课时数不少于12学时不高于20学时;学科类外籍教师每周授课时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所在学院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应接受所在学院具体工作安排,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应当注意仪表仪态。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调课、停课,应由本人或合作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线上申请的,必须线下填写提交调课单(停课单);因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提前提交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口头申请,得到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每学年,外籍教师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两次,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所在学院应当向该外籍教师提出书面警告并将书面材料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教学评建办公室、各学院应将有关学生、教学督导员、合作教师以及各类教学座谈会反映的外籍教师授课情况及时抄送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作为外籍教师教学事故认定、续聘或解聘、工作签证延期或终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外籍教师住宿管理

第十六条 居住在外教公寓的外籍教师应服从学校安排,不得私自调换房间,禁止将宿舍借给他人居住,不得挪作他用,外籍教师应爱护公寓内设施、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注意用电用火用气安全,注意节水节能。外籍教师反映公寓设施设备维修事宜,合作教师应及时回复,并联系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及时处理。外籍教师离校时,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需派员进行资产清点。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外教的安全,保证外教的休息时间,外籍教师不得在公寓内留宿外人;晚上7点后,学生不得到外教住处拜访。如有亲友来访,确实需要在公寓过夜的,外籍教师应提前2天告知学院并得到同意,所在学院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安全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因外教公寓不足等原因确需另行租房的,外籍教师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可以自行租房,入住后24小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备,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住宿登记事宜。外籍教师应遵守房屋租赁合同,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对自己在校外租房居住的一切行为负责。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自行租房,且无违法违规行为,可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标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根据市场询价情况另行议定。合同工资已经包含住宿补贴或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要遵纪守法,不得在宿舍从事赌博、色情、聚众酗酒等活动;与邻居友好相处,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等。

第五章 外籍教师薪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国家分配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外专局关于外籍专家的工资待遇相关规定确定外教应得的工资报酬。原则上,学校实行合同工资制,外籍教师薪酬待遇与工作任务挂钩,以聘用合同约定为准。领军人才或拔尖人才薪酬“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语言类外籍教师在聘期间可享受一年度一次国际机票补贴和假期旅游补贴,其他旅游费用自理。学科类外籍教师该项津贴已经内含于合同工资中,不再另行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教薪酬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非另有约定,外籍教师依据合同取得的均为含税薪酬。

第二十四条 外籍教师违反规章制度损坏我校财产,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受到经济处罚,或者违反本管理办法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学校有权从外教薪酬中予以扣除。

第六章 外籍教师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籍教师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被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依法依规注销其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证,并限期离校。

第二十六条 外籍教师离开本市3天(含3天),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报备;离开本市7天(含7天)的,学院将报备情况汇总后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二十七条 外籍教师需服从由于不可抗力出台的临时管控措施及相关安排。

第二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或者违反中国法律的外籍教师,学校在与其解除合同的同时要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依法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二十九条 外籍教师的突发事件由所在学院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安全管理处等单位共同处理,各单位(含管理或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单位)遇涉外籍教师的矛盾纠纷诸事宜应及时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安全管理处密切沟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因交流合作项目来校的外籍教师,按校际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按聘用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庆师范大学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校政字〔2016〕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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