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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访问及学术交流管理规定
日期:2018-10-1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安庆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访问及学术交流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访问、学术交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访目的及任务

申请因公出国访问、学术交流必须具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内容。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或我校国际交流业务需要,选派人员出国,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具体任务包括:校际访问、教师进修、学术交流、参加国际会议、管理派出留学生、教师假期培训项目等。

二、选派人员基本条件

1.申请因公出国访问、学习人员,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的正式人员。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出国人员须在学校工作满三年方可申请出国项目(学校国际交流业务需要除外),高级访问学者须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访问学者须具备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科建设急需人员和重点培养对象可特殊选派。

4.下列人员不予选派:专业领域或岗位职责与出访任务不相符者、已确定要调离学校者、已办理离退休手续者、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教职工申请同一团组出访者、其他不宜因公出访者。

三、选派的原则和要求

1.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坚持因事定人,因人定责,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出国计划与人选建议。

2.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3.除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严格执行限量规定。按中央统一规定,校级领导原则上2年内出访不超过1次,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因公出国原则上不超过1次,校内同一单位同级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同一批次的访问、考察。

4.除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5.因公出国参加国际会议、从事科研合作的出访天数以会议日程、双方合作协议或项目规定的时间为基准。

6.按上级有关规定,团组出访信息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因公出国的团组和个人应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审批手续,持因公护照(通行证)执行公务。持因公护照出国,出访前需将普通护照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管。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8.护照(通行证)在国内遗失,本人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写明遗失经过,同时报公安机关挂失;护照在国外遗失,应立即与我国驻外使(领)馆联系。

四、审批程序

1.参加学校派出项目或受邀出访,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所需申请材料,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副处级及以下出访人员需经分管外事领导审批,正处级及以上干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需经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参加上级单位组团出访的人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上级单位通知要求提出选派意见,履行相关程序,报学校审批。

2.学校批准后,出访者需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送交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相关因公出国手续。访问学者需与人事部门签订有关合同书后,方可派出。

3.因公出国人员离境前、归国后需向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领导报告准确的离、入境时间。处级以下人员(含处级)须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接受行前安全教育,校级领导的行前教育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

4.鉴于审批、办理护照(通行证)及签证(签注)所需时间,自正式出国(境)之日计算至少提前60天将申请材料报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五、纪律要求

1.因公出国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等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因公出国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和地点出访,不得随意改变行程或擅自延长出访时间。因公出国人员的派出期限以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为准,在外停留时间按实际出入境时间计算。如逾期不返,学校将从期满之日起停发工资,同时要求返还学校为其支付的相关费用。

3.因公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定期向单位汇报工作和学习情况。

4.因公出国人员应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并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或机构联系,并向国内请示汇报。

5.因公出国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在回国后三日内将因公护照交回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一周内将护照交还省外办保管。出国人员须在15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出访总结》,并履行和人事部门的协议后方可办理经费核销手续。

六、出访费用及工资待遇

1.因公出国人员在申报时务必要确保出访所需的经费来源,报销时须出具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如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学校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2.学校组织的出访、派出任务,按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单位组织或教职工个人申请出国,费用由本单位承担或个人自理。

4.参加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访学、交流活动,出国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

七、因公出访港澳台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学校此前各类相关文件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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