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积极参与对外交流学习,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学校设立专项奖励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暑期出国(境)交流学习。为更好地实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读一至三年级本科生。
第四条 资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未受到纪律处分(或所受纪律处分已解除);
(二)学习认真,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均达到班级前30%(大一年级以高考成绩排名为准);
(三)具有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外语水平,一至二年级本科生需达到CET4级或相应水平,三年级本科生应达到CET6级或相应水平;
(四)身心健康,体质良好,适应能力强。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六条 暑期出国(境)学习期限为2-4周,学校为每名学生资助其所需费用(包括来回机票、住宿费及培训费;不包括个人生活费及其他开支)的30%。
第七条 春季学期开学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公布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学习学生名额及国(境)外院校。学生向所在学院报名申请。学院选拔后将初审名单报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审核后的名单在校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学校学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学生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指导下,自行办理出国(境)学习院校的签证手续。
第九条 资助资格获学校批准后,学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
(二)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单
(三)学生暑期出国(境)学习资金资助协议书
(四)学生出国(境)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学院、学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各一份。
第十条 学生获得资助资格出国(境)学习结束后,凭相关票
据报销并领取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获得学校暑期出国学习资助基金资助的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学习总结。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赴港澳台学习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