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事接待工作,加强外事接待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事接待”系指国外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宾”)来校进行校际交流、参观、考察、调研、洽谈合作等一般性公务访问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 外事接待应当坚持服务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友好对
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外事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外事接待的管理协调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外事接待活动。
第二章接待管理
第五条 申报审批
(一)邀请外宾来访,应切合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发展要求,结合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各方面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提高计划性,尽量减少临时性、纯礼节性和无实质成效的接待。
(二)学校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有明确目标,制定详细的接待计划,并按要求进行报批。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做出承诺。各单位应在拟接待外宾前10个工作日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安庆师范大学外事接待审批表》(附件1);经接待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进入接待流程。
(三)接待境外现职正、副省级或现职副部级以上官员和卸任前政要、未建交国家人员、敏感地区相关人员来访,需提前两个月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上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
(四)邀请国内外媒体参与各类外事接待活动需提前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批。
第六条 各类会见、仪式等接待活动,一般遵循职位对等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人员参加。有下列来访人员或活动,可请学校领导出席会见: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重要官员;
(二)国外大学校级领导;
(三)国际知名专家学者;
(四)曾向我校提供重要捐赠的人员和单位代表;
(五)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高级研究人员;
(六)其他对我校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七)校际合作签字仪式;
(八)在我校举办的国际会议的开幕式、闭幕式活动;
(九)重要捐赠仪式。
第七条 外事接待
各单位应在外宾来访接待前围绕交流合作目的、洽谈议题等制定好详细接待计划,并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来访日程安排。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来访人员、接待人员、活动安排等。其中,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管理办法,超出规定天数(5天)的外宾接待费用原则上由外宾自理。
(二)来访背景材料。内容包括:来访目的、来访单位情况、
主要来访人员情况、合作背景情况、合作建议等。
(三)来访总结工作。各单位应在接待后5个工作日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外事接待工作总结(包括文字、照片、视频,内容包括接待效益和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八条 接待活动中若涉及重要外事活动,如授予荣誉学衔、签署协议、接受捐赠等事宜,必须做好背景资料等相关文本,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相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 参加外事接待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时间、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注意着装整洁;参加会见、授聘或签字仪式等正式场合应着正装;会见、会谈中应关闭手机等,避免其它干扰。
第十条 外事接待中应注意外宾安全,包括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提醒外宾妥善保管自己的重要证件和财物。
第三章经费管理与标准
第十一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从严从紧控制,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超预算或超标准接待。
第十二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三条 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原则上应安排在学校附近的协议宾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四条 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该注重节俭,严格根据伙食标准选择菜品,提倡自助餐等形式。正、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标准(含酒水、饮料)。
第十五条 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就餐,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22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酒水、饮料不得超过宴请费的三分之一。外宾在校期间,原则只安排一次宴请。
第十六条 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一般外宾来访,学校可安排机场接送及市内交通。接待外宾优先使用学校交通运输服务部门提供的车辆,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外部车辆。
第十七条 外宾赴安庆市以外地区访问,确需我校安排交通服务的,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的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安庆市以外地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安庆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不求奢华。实物礼品应当选择具有中国特色或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提倡赠送师生作品。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必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对访问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中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从严控制。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方、外方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二十一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和酒店除房费外其他消费,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外事接待费用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外事接待用餐的财务报销,需提供外事接待审批表、邀请函或相关批件、餐饮发票、菜单(自助餐/冷餐会、酒会、茶会无需提供菜单)。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外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获得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
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
照《安庆师范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