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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公派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日期:2024-05-1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办学国际化,鼓励和支持在校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进一步加强学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庆师范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公派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是指参加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资助的或我校与国外合作院校、科研机构、教育服务机构合作协议约定的出国(境)攻读学位、联合培养等国际教育交流项目,或经学校批准出国(境)参加文化交流、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国际学术会议、实习实践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生公派出国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是学生公派出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学生出国(境)工作的项目开发、政策制定、项目审核、申请审批、评估监管等,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开展行前安全教育,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的年度统计工作。

第五条 学院是学生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的主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及时向本院学生转发学校通知,并做好国家、省、学校项目的学生初选工作;

二)承担学生的政治审查、资格审核、组织关系、思想政治教育、境外管理、教务管理(补缓考、重修、境外选课、学分认证)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三)配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做好出国(境)学生的行前教育,负责办理学生返校后报到注册、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四)学院指派专人负责外派学生的管理,建立专门的学生管理档案与学生定期联系,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指导学生在外的学习生活

五)积极和境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接,合作开发院级项目,项目报学校审批后,根据项目确定外派学生人选。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学院开展出国(境)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关系的工作。团委负责指导学院开展出国(境)学生团员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关系的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出国(境)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课程和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各类出国(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课程和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财务处等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费用缴纳及核实、校内住宿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发布项目报名通知;

二)学生根据通知要求,向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三)学院按照报名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名额,进行初选并汇总相关信息,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对竞争性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将会同相关单位对初选的学生进行选拔),拟定选名单后,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专项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 公派出国(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我校正式录取的已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学业优良,平均绩点和外语水平达到项目要求;

五)具有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六)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 有下列情况的将不予派出:

一)申请时未满18周岁;

二)因言行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受到处分的;

三)因其他原因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且仍在处分期的;

四)在休学期间或正患病生活难以自理的;

五)欠缴学校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应交费用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国者。

第十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境),应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庆师范大学公派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

二)家长签字的安全责任承诺书;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具体项目所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 获批公派出国(境)的学生应在出国(境)前办理学校派遣函接受行前教育。

第十 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提前召回学生,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公开发表不当言论,有损国家形象的;

二)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被对方通报的;

三)拖欠接收方费用,影响项目正常运作的;

四)丑化本校形象或刻意挑拨校际友好关系的;

五)因成绩或健康原因不宜继续在外学习的;

六)其他学校认为应提前召回的。

第四章 教务管理

第十 学籍管理

一)经批准公派出国(境)的学生,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二)出国(境)前,学生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申请保留学籍,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其校内选课进行处理。

三)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境),连续两周未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出国(境)擅自逾期不归的,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四)其他事宜,学校将参照《安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安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安庆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 学分及成绩转换

一)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原则上应修读与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并填写《安庆师范大学公派学生国(境)学习课程及学分认定申请表》,学院按照学习量大体对等的原则初审,报教务处研究生院认定。

(二)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政治课、无相近课程的专业课,经学生自学、教师线上辅导、完成作业和期中考试等环节,学生返校后可参加期末(期初)考试(或考查等考核方式)。

三)在国(境)外考核未通过或得分较低的课程,可在合作院校重修的应及时重修,重修通过后进行置换和认定;未重修或重修未获得学分的,返校后须补修我校相应课程。

四)学生可选修国(境)外院校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充抵出国(境)前不及格课程的重修任务,百分制的按实际成绩换算,等级制的按该等级对应的均分计算具体对应关系如下:A+ 99-100;A 90-98;B 80-89;C 70-79;D 60-69F 不及格

第十 其他

一)学生在国(境)外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第一作者单位应为安庆师范大学,也可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二)由学校派出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第二课堂学

第五章 学生管理

十九 国(境)外管理

一)学生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利益、荣誉、安全和统一,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声誉与个人尊严,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二)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缴纳相关费用,购买医疗等保险认真学习,不得从事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各项活动。

(三)学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等问题,应提前向所在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出具国外院校或导师意见以及相关证明,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学习时限。未经学校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否则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回国(境)管理

一)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回国(境),提前30天向学院报告回国(境)日期,入境当日通过适当形式向学院和项目举办单位报到。

二)公派项目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15日内向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提交学习交流报告。

三)学生应在返校30日内,向学院提交国(境)外学习成绩单,办理学分认证。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认定学生国(境)外所学课程的学分。

四)学生有义务服从学校安排,积极参加汇报分享会。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政府、部门、协会公费出国交流项目。

第二十 国(境)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按项目通知、有关规定和协议执行。

第二十 除项目明确的资助外,学生接受国(境)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任何形式的资助,必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 国(境)外交流学习超过一学(含)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宿手续,在外交流学习期间学校免收其住宿费,但本校学费需正常缴纳。如学生需保留宿舍,则应缴纳本校住宿费。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 学生党员出国(境),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培养单位党团组织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 被录取的学生不得擅自退出交流项目;确因不得已原因,经学校批准退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公派出国(境)项目。

第二十 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国家级项目资助出国(境)交流学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且圆满完成任务的,学校奖励一万元;获得省级项目资助出国(境)交流学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且圆满完成任务的,学校奖励五千参加学校公派项目,出国(境)交流学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且圆满完成任务的,学校奖励三千元;奖励经费从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中支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二年级或三年级到合作高校学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且圆满完成任务的学校奖励一万元,奖励经费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八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校政字〔2016〕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安庆师范大学公派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

2.安庆师范大学公派学生国(境)学习课程及学分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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