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根据《高等学校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合作办学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选派学生基本条件
1.适用对象为我校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2.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3.外语能力良好,并符合交换学校的入学申请要求。
4.学习成绩优秀,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5.已交清应缴纳的我校各项费用、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6.未通过主干课程门数超过3门者、受校记过以上处分者不予选派。
二、申请程序
学生申请到海外交换学习,首先在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处领取申请表和家长承诺书模版,凭个人申请和辅导员签字报所在院系审核。院系批准后,学生带个人和家长承诺书及本人和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到教务处和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最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三、选拔程序
原则上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交流学生。各学院根据学生综合表现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后报校领导审批。对有名额限制的学生校际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报名人数组织考试进行选拔,择优录取。
四、出国(境)程序办理
获得交换学校录取资格的待派遣学生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导下办理护照、签证、购买机票,自行前往学习学校。
1.待派遣学生须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指导下,及时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
2.待派遣学生须根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通知,及时提供有关交换学校所需要的文件材料。
3.待派遣学生须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指导下,填写申请签证材料,办理签证手续。
4.取得签证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交换学校联系,落实接机、入学学习等工作。
五、出国(境)纪律要求
1.待派遣学生在出国(境)前需接受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安全教育,学生监护人需签署家长承诺书。
2.学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3.学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缴纳相关费用,购买医疗等保险。
4.学生应与所在学院经常保持联系,定期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通报在外的学习情况。所在学院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管理和联系工作,建立专门的学生管理档案。
5.学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等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出具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学校审批。
6.学生出国留学应勤奋学习,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未经学校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否则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7.学生回国后须按规定到所在院系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逾期一周未归者或未按规定报到,学校将要求其按期履行违约责任,逾期两周仍未按规定报到,学校对其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保留其学籍。
六、成绩和学分转换
1.学生在国外期间应尽量修满或超过我校规定的相应课程和学分,否则必须参加缓考。
2.原则上要求交换学生选修与我校本科教学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相近的课程,学科门类相同的将给与课程和学分转换。
3.我校将按照对方学校提供的学习科目和成绩将其纳入成绩管理系统。等级成绩需转换成我校百分制成绩,具体对应关系如下:A+ 99-100;A 90-98;B 80-89;C 70-79;D 60-69;F不及格。
4.学生回国后希望获得我校相应的专业课成绩必须参加考试。
七、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在港澳台学习的学生。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九、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